[ 生活法律 ]刑法問題????

題目:甲擬殺A,某日深夜持槍侵入A宅,見A似熟睡中,乃朝A之頭部發射一槍後逃逸,惟A適於甲開槍後前一刻鐘心臟病突發死亡.試問甲應複合刑責?? 請各位幫我解答?這是刑法第幾條條文....拜託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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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評論

  1. #1 阿二誠 2011-09-11, 8:28 AM
    承如你所言甲可能涉及刑法 第 271   條<殺人罪>  第 一 項
    刑法 第 271 條 <殺人罪>:

    第 一 項: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    第 二 項: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    第 三 項: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

    主觀構成要件:

    故意。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,為故意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是以,依你所言某甲意擬殺A,某日深夜持槍侵入A宅,見A似熟睡中,乃朝A之頭部發射一槍後逃逸。由此可知甲當時有致A於死地之想法,是以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,故甲主觀上具備故意構成要件該當。

    客觀構成要件:

    刑法第 271 條<殺人罪>
    行為主體:人。
    行為:剝奪他人之生命。
    行為客體:人。
    結果:死亡。
    因果關係理論:A的心臟病突發而告斃命與甲的開槍殺害有明顯的因果關係。

    結論:
    某甲構成要件該當具違法性有責性故涉及涉及刑法第 271 條<殺人罪>第一項。

    結語:
    法律只是供人救濟之用,並不是萬能。
    社會秩序的維護有賴於人們的溝通跟互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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